问题 | 委托加工满足的两个条件 |
释义 |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委托加工的业务要求如下: 1、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业务形式 委托加工业务按委托方是否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验收入库可分为“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三种形式。 “两头在内”形式是指委托方将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发给受托方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从受托方收回并验收入库; “一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二者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另一货物要么从销货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么从受托方直接发货销售; “两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二者均未验收入库,只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不见实物。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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