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包括以下方面: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包括未成年人价格尊严受宪法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包括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