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包括 |
释义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包括以下几种: 1、霍乱,因摄入的食物或水受到霍乱弧菌污染而引起的一种急性腹泻性传染病。; 2、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伤寒和副伤寒; 4、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多因为水源被粪便污染所导致的,发病高峰多于雨季或者洪水后,其流行规模视水源污染程度而异; 5、活动性肺结核,新涂阳、复治涂阳和新涂阴患者; 6、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致病菌常为化脓性链球菌和葡萄球菌,为一常见病,发病率农村高于城市,儿童高于成人。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发现可能患有这些疾病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如确诊,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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