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重疾险中的“高血压”免责条款是否包括与高血压相关的病症? |
| 释义 |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需要具体解释其涵盖范围。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免责条款应当合理明确,不得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53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合理明确,不得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确切明确,具体涵盖范围应当与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衔接,不能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高血压”免责条款应当明确限定为原告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经确诊、治疗、或者检查出高血压,并且与其所保险的疾病无直接或者间接关联。 综上所述,重疾险中的“高血压”免责条款必须明确限定其涵盖范围,不能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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