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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除公职由哪个部门决定
释义
    开除公务员公职由哪个部门决定根据职务不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也不同,一般是由组织部门,人大或者党委会决定。公务员,是指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相关公职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
    这些情况会被开除公职: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2、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等。
    此处所指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对于判处刑罚的,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以及不同的处罚种类都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必须开除公职,有的依然可以保留公职,下面将具体分析。
    公职人员犯罪后,如果又被确定无罪或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处(改判)无罪或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等几种情形,均没有要求“开除公职”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党政纪的规定,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分,是否开除公职需要所在单位根据所在单位内部掌握的处分尺度决定。 然而,对于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般情况下都会被开除公职,但是也有例外。刑罚具体包括“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包括了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需要明确的是被判处缓刑并不等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予刑事处罚,一般非专业人士容易把三者搞混。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都属于被判处了刑罚,一般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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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2 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