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怀孕前三个月请保胎假领导不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 女职工怀孕后确因身体原因需要保胎的,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请假。对于这种保胎假,单位必须批准,保胎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病假情况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