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办法是,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所推荐的董事来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