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人大代表审议报告的方式是参加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