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离婚协议书的书写内容主要为:     (1)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信息;     (2)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3)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     (4)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子女探望约定;     (5)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