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咐销册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斗稿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衡宏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