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受监管的,单位账户不允许转入个人存款或个人账户,不论是基本账户还是一般账户,但可以开转账支票,走借款。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