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高新区离婚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
释义 | 成都市高新区离婚的办理地点是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流程包括受理、审查和登记,条件包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自愿离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所需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对于未落户的当事人,可凭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分析 一、成都市高新区离婚在哪里办理 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 成都市高新南区天府一街1120号(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证中心楼上3楼) 二、办理流程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 4.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四、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 2.双方的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6.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7.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卡)”中无户籍地址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首页); 8.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结语 成都市高新区离婚可前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办理流程包括受理、审查和登记。需满足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自愿离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达成一致意见。所需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等。如当事人未落户,可凭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或对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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