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在51%股权中所拥有的权利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权利与相关法律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决权越大,股东大会上持股最多的股东的意志被推定为公司的意志。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互相转让股权,小股东转让股权给集体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后,小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法律分析 一、占五十一股权的股东有什么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按比例划分,不称为股份,而是由比例的大小确定股权的占比。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包含51%)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国际惯例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法律上就将股东大会上持股最多的股东的意志推定为公司的意志。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互相转让股权的,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股股转让给集体股(一般为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后,小股东即已失去了股东资格。 结语 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中持有51%股权的股东被视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在股东会上的意见被认为是公司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会的决议,特别是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议,需要获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但转让后的股东即失去了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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