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决算需要哪些资料呢 |
释义 | 工程决算是指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工程决算的编制依据需用到以下资料: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 2、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或修正概算; 3、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图预算; 4、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纪要; 5、招投标的标底、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 6、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以及其他施工中发生的费用记录,如:索赔报告与记录、停(交)工报告等; 7、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 8、历年基建资料、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9、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10、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文件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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