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子合同是所有数据电文(电邮,短信,网页等)的一种,电子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条例才能是法律意义的数据电文:一、有所表现形式,满足随时调查,并自保存能保证数据完整;二、生成,存储,传输可靠,保证内容完整,真实性;三、具备可靠电子签名,手写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四、能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时间等内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