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证券公司要多少资本 |
| 释义 |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3、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一、证券公司的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二、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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