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单位的可调性 |
释义 | 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有效性及处理方式。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需证明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劳动者可以要求撤消调整决定。此外,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条件,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常见事由 降低职务、内部人员裁减、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整到其他岗位(部门)工作、双方有脱密期协议时,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三、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这一约定,取决于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是否有效。如果认可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的效力,劳动法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为自己保留了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还是为相关问题提供一定的指导。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六、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件,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约定,但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消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一种存在争议的情况。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劳动者有权要求撤消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因此,在面对此类争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并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解决问题,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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