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如下:业主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等权利。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的义务。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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