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募集设立公司时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这是法定的情况。实践中法律并未严格限制创始人,即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的股份数额,其股权可以高于或大幅高于35%。但是由于股份数额决定公司决策权的归属,一般来说,创始人都会占50%以上的股权比例,以掌握更大的决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