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法律依据: (一)受益范围 包括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二)补助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