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
释义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1、根本违约: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④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⑤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 ①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②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一、房屋销售欺诈行为的最常见的行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什么问题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 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房屋质量问题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6、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8、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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