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分为三类: 1.法律禁止的人员 主要是公司的高级工作人员以及与证券信息相关的人员。 2.在法定禁止交易的期限交易。 3.法定禁止的行为. 主要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及其有关的交易行为。 一、短线交易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要求其30日内执行;否则,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二、内幕交易 1、知情人: 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的公司的董监高; ②由于公司职务、监管职责等可以获悉的人员; ③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承销、证交所、登记信息等)以及其他人 2、内幕信息:涉及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3、行为方式:买卖证券;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 三、操纵市场-任何人:主要是操纵证券价格和成交量。 1、单独或合谋,集资金优势、控股优势和信息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 3、在自己控制的帐户之间交易。 4、其他手段。 四、欺诈客户-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 五、法人证券交易之限制: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 六、审计为股票等买卖股票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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