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交纳公积金但不买房的,公积金仍然有用。无房户支付房租时可以使用;遭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使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使用;退休时可以使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使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可以使用。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