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短信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
释义 | 短信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证据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中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情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该解释明确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质疑该证据的合法性,短信约定内容即为有效。 如果你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一、起诉离婚中证明出轨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二、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离婚吗? 手机短信内容可以成为离婚证据使用。 以手机短信内容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相关信息做书面摘录,包括短信的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 但是所取得的手机短信一定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收集手机短信内容作为证据时一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侵犯第三人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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