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同居4年,如属于1994年2月1日前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成立事实婚姻。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同居四年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是不算结婚的,不成立婚姻关系,仅属于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