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领购簿遗失的办法:一般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丢失的当日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并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如果不能找回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补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