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     1.户口在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原因已无人管理集体户,需要将户口移出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2.户口因房屋买卖、离婚、离职原因,产权人或户主发生变更,需要将户口移出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3.户口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单位集体户,需要将户口移出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4.市外入人员申请落户已被我市接收,但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二、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