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税收和收费的区别 |
释义 | 税和费的性质很不相同,完全是两回事。主要区别有以下四点: 一、征收的单位不同。税是由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或者海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各自分管的税收范围,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的。比如,农民种田要按规定向国家上缴一定数量的农业税,发展林果、蔬菜等要交农业特产税,搞生猪屠宰要缴纳屠宰税等。费则是由国家某些行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收取的。如公安、民政、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颁发证、照、薄、册而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化验费及各种管理费等。 二、收税是无偿的,而收费是有偿的。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而费则应是有偿的,它是国家某些行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为了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 三、款项的使用方法和用途不同。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款,由 *** 统一支配:列入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统一安排、使用,为国家各项行政事业提供资金。而费则不然,它大多数都不列入国家预算,不由 *** 统一支配,而是各收费的部门为了满足本部门的地方的业务费用支出的需要而自行安排的。 四、收款的收据不同。征收税款,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盖有当地税务机关印章的正式完税凭证;而费的收据则不同,它盖的不是税务机关的印章而是收取费用的有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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