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因为一方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享有此请求权。需要提醒的是,提起此项请求,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被起诉离婚,其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此赔偿请求的,可以在二审或者离婚后三年内就此赔偿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是协议登记离婚的,只要协议内没有放弃该项请求权,可以在离婚后三年内单独提起诉讼。另外,如果双方都有前述重大过错的,法院不会支持任何一方的该项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