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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师打手板违法吗
释义
    老师打学生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一、学校老师对学生的财产侵权案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因为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学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和开幕式等;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试,放弃和中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生;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与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基于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以表现的歧视态度和行为侮辱或讽刺学生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员及不公平的评价学生。
    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导致这种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体罚行为和变相体罚行为。如有些教师打学生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超量做作业、罚学生吃塑料片、罚学生吃牛粪等等都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这表明,学生的财产是受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一种权益。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二、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样的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归责原则:
    1、学生人身伤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由于学校未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损害事实是由伤害学生造成的,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是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的全部责任造成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4、如果学校和学生没有过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
    5、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赔偿纠纷,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权行为,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三、教师体罚学生有什么坏处
    教师会受到处罚的情形是: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不良的。因此,体罚学生将受到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辞退。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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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6 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