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政制度是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上相对稳定的形式,它由一系列有关财政分配、财务活动的法律、规章、条例等制度性的典章所规定,用于规范和调节财政领域中各个主体或当事人的行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制度,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过多次的调整与改革,但是在1978年以前,从总体上看,实行的是一种以统收统支为基本特征的财政制度。统收统支指的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政府统一拨付;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财务开支由财政部统一规定,亏损由财政部门进行补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由财政部统一拨核。 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在计划经济下集中国家的物力、财力,新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国家财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因此在奠定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物质技术基础过程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重要作用。但是财权的过于集中,地方财政收支不挂钩,则既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因中央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缺乏弹性,而不利于财政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折旧)都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各个部门的需要将资金按计划分拨下去,这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制度,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增加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制约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正因为如此,这种制度在1979年以后成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