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定期合同其合同期届满,合同权利义务自然终止,不再对双方发生拘束力。在定期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解除合同的,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但提前解除合同往往会产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轻重需要看合同的具体情况,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般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