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营绿色食品的批发市场、配送中心、专卖商店、专柜及餐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出示相应的绿色食品质量检测报告;(二)禁止出售已经受到污染的绿色食品;(三)凡超过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限的产品,不得继续以绿色食品名义销售。风险提示:不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出示相应的绿色食品质量检测报告得法律责任:1、由被委托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报所有权人,终止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牌匾,并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