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意义 野生动植物是我国的一项巨大自然财富。野生动植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对人类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野生动物,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野生植物资源,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利于保护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利于更加合理地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民法典关于保护生态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了民事立法应遵循 绿色原则 ,明确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条立法原则开宗明义,为公民在生产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应该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法理规范和价值引导,也为司法部门界定和处理各类民事案例中涉及到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在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培育和贯彻落实,为在全社会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奠定了法治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民事 侵权责任 中的“生态破坏责任”,为促进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别于以往的环境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责任”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