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