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如下: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
 3、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6、无线电频谱资源;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8、国防资产;
 9、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10、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11、国家出资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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