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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