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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留置权的性质
释义
    法律分析: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它不仅具备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其权利主体为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
    2、其主体为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
    3、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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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6 21: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