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久 |
释义 |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 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 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3、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罪犯、劳教人员卡片,档案销毁报告、审批意见书、销毁清册(单); 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 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 1、一般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 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 3、一般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那么劳教人员档案在哪里 劳教人员的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劳改局、劳教局及所属监狱、劳教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劳教教养虽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方式的一种,但是也属于行政处罚的一部分,作为违法犯罪经历是永远会保存在档案中的,不管是上学还是工作,档案都会跟着人走,人去哪档案就去哪,劳教制度改革后,案底仍然会在档案和公安内网警综平台上查询得到。您了解了吗?《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档案保管期限 第九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 第十条 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的范围;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 1、反革命罪犯、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的罪犯、重要知名人士(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各行业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材料; 2、大案、要案的主犯和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3、与反革命案件有关的在全国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原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干部及重要知名人士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判决书、决定书、出监(所)鉴定表、释放解教证明书存根,罪犯、劳教人员卡片,档案销毁报告、审批意见书、销毁清册(单); 5、其他应永久保存的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 1、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下(含十四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刑事犯的档案材料。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3、其他应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 1、一般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罪犯档案材料; 2、过失犯罪的罪犯档案材料; 3、一般劳教人员的档案材料; 4、其他应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和死亡后,其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及所属监狱、劳教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或随意转移。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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