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 2.新设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 3.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的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