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常州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常州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下三个条件都具备了,可以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已满25年、女已满20年。 (三)本人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低于15年。 其他注意事项: (一)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可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为缴纳时我市公布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为4%);一次性缴费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管理,不划拨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也可以申请后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延缴费期间的参保费用缴纳、医保关系接续、医保待遇享受等方面参照同期在职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未参加职工医保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