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市、县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具体有如下巡视对象及范围:一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是其他要求巡视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