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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如何折合
释义
    1、个人所得是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申报或者扣缴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合,折合成人民币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2、如果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已经折合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情况能退税
    1、满足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已经预缴过个人所得税情况,可在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办理退税。
    2、年度,纳税人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的,但是预缴税款时没有没有进行扣除。这种情况下,能够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3、纳税人收入为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满足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已高出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条件,则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二、支付自然人的经营所得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网友提问:
    我公司是黑龙江的一家企业,与一自然人签订了办公室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该自然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已由税务机关按从事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请问我公司支付自然人装修款时是否还需要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复: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
    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
    号)第二条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经营所得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你公司支付款项时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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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1 18: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