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基本案情 二、裁定结果 三、典型意义 特定关系人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意在禁止利用特定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定关系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包括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近似的商标。对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也及于类似的商品/服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基于接受申请人委托编辑发行杂志的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已在先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其未经授权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抢注成功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后又不履行与申请人达成的商标转让协议,违反了商事活动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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