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近期颁布的电影法规如下: 1、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2、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3、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4、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5、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 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