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设立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