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即广西区山林土地纠纷处理条例,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纠纷 (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