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五)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