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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吗
释义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因为这是属于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罪犯就没有肖像权了,只是因为特殊的法律规定在新闻报道上使用不侵犯。
    一、肖像权商业使用是否会造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条件有: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
    因此,未经本人同意,对受害人的肖像权进行商业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公众人物肖像权该如何界定
    1、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如果未经其本人及其有关人员准许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目的,这就是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2、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
    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故意扭曲公众人物肖像的照片等都属于侵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
    三、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是:使用他人肖像未经同意。侵犯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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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0 11: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