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增资并购净资产比注册资本低是合法的,股东出质的股权数额在设立或者变更时,一般不小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是质权人依法放弃质权的除外,这一放弃,包括对出质的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差额的权利的部分放弃,甚或是全部质权放弃,可结合上述 质押 率的阐释作进一步分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